法院院长肖文案件回复:经调查, 2012年4月6日上午,本案的承办法官在被告宿迁**公司公司住所地第一次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面送达该案开庭传票时,传票确存有疏忽,遗漏了具体开庭时间。但同日上午,我院即发现送达文书存在差错,承办法官遂立即再次来到被告公司住所地,补正送达了注明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开庭传票,有第二次送达时的相关证据照片等材料在卷。如有疑问请到我院申请调阅。
目前,该案一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如果您对本案开庭传票送达或处理结果存有疑问或意见,因该案仍在上诉期内请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通过上诉途径解决。
联系人: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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