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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烈
发表于 2017-5-5 0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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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取船主保护费 泗阳因湖区采砂寻衅滋事被判刑
5月4日上午,泗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湖区采砂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在洪泽湖某标段泗阳县境内水域,以从渔民手中承包段地的名义,多次向王某、马某某等人收取“塘口费”10000余元。2016年4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等人在王某的砂泵船上收取“塘口费”时,因王某不愿意交钱,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联系丁某某等人达现场后,用携带的枪支向王某的砂泵船发射钢珠。被告人陈某为泄愤,驾驶快艇将停靠在王某砂泵船边的被害人亢某某的快艇撞坏,并将快艇拖移至附近围栏处后离开。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亢某某相关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蔑视社会公德与国家法制,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寄语
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逞强耍横,强行向非法采砂的船主收取保护费,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给正在从事“黄牛”职业、承诺帮助他人上下疏通的人敲响警钟。同时,非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会对生态环境、水体、水生物造成严重的损害,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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