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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烈
发表于 2017-4-10 0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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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丁某某“职场碰瓷”涉法涉诉案件剖析
◆【案由】
劳动人事争议
◆【诉求】
泗阳县众兴镇丁家沟丁某某要求用工企业江苏天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养老保险金等费用共计11.79万元。
◆【案情】
自2010年起,丁某某先后在昊隆换热器、明宇电气、广日电梯、海天人力资源、甬创机械、天鼎精密机械等6家企业打工,其在入职后不是踏踏实实工作,而是寻找企业管理用工方面的漏洞,然后离职索赔。丁某某在企业平均工作时间不到5个月,最短仅15天,违反纪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时有发生。
在索赔过程中,丁某某采取虚构企业违法行为,投诉政府不作为,通过赴省进京上访、网络发帖诬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方式给政府施压,以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其通过私下调解、劳动仲裁等手段,获得企业赔偿8.39万元。(其中甬创机械1500元、明宇电气5400元、海天人力资源1.7万元、天鼎精密机械6万元)
其中,2014年5月16日,丁某某到开发区江苏天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班。丁某某在上班后伺机查找企业管理漏洞,记录每天工作日志,并推脱回避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丁某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提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务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各类赔偿金共计11.79万元。2016年1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企业支付丁某某双倍工资、加班费2.7万元的裁决。丁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丁某某数十次在网上发帖,质疑政府不作为,扬言去京上访。
◆【处置】
2017年3月,经县司法局会同淮安、泗阳两地律师事务所沟通合作,劳资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向丁某某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万元,丁某某签订息诉息访保证书。
◆【剖析】
1.企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或轻微违法,为“职场碰瓷”提供可乘之机。被丁某某送上被告席的企业多是一些规模不大的中小型企业或派遣公司。这些企业在用工方面或多或少确实存在一些不太规范的地方,尤其在试用期、书面劳动合同、加班、保险缴纳等方面的管理不到位或将被劳动者抓住一些漏洞。
2.恶意利用《劳动法》保护性条款,借助司法权利救助渠道,屡信屡访,屡裁屡诉、屡诉屡胜。劳动法律法规的设计本身就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低廉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职场碰瓷者”便恶意利用保护性条款进入司法权利救助渠道。在纠纷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愿意陪着“碰瓷者”一路耗下去,有些企业愿意选择调解,这样一来“碰瓷者”多少能从企业处获得一些补偿。在第一次尝到甜头之后不断故伎重演,企图获取更多利益。
3.借助重大敏感政治事件和时间,倒逼地方政府对企业施加影响,获取利益。一旦对司法救助渠道的结果不满意,“碰瓷者”便会利用重要会议、重大政治活动、领导视察工作等敏感时期,采取要求领导亲自接见、言语要挟等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制造影响。希望通过反映所谓的“冤屈”,倒逼地方政府向企业施加影响,以期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例如本案中,丁某某利用两会召开这个时间节点不断跳出来质疑政府不作为,并意图进京上访。
◆【指导】
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和管理:
1.在聘用工环节,企业要如实填写用工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待遇,录用后签订用工合同。
2.建立工资分项制度,列明基本工资、补贴、社保扣减等项目,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分明细项目明确计算,标明加班工资,延时工资等。
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工作过程中的加班、扣款都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建立审批制度,以防“职场碰瓷”故意利用打卡时间佐证加班时间及索要加班费用。
5.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在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没有工会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辞退的相关合法证据。
6.劳动人事部门应建立违反劳动诚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向企业所属园区、用工单位推送,提醒重点企业加强用工规范管理,防范“职场碰瓷”行为,建立和谐的劳资双方诚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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