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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的案
发表于 2016-8-24 0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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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的案件为什么超期不判,一拖在拖?
问:本案于5月19日第一次开庭,当时只有拆迁办到场,住建局的传唤书早已寄到,不到场是不是说明放弃申辩了?为什么又专门给住建局于8月18日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月19日第一次开庭,那就说明肯定是5月19日之前立案的,为什么超出规定时间不宣判?而且就算住建局需要申诉,第一次开庭不到场,开庭后之间这三个月他们人去哪了?为早该宣判的案子一拖在拖,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是不是他们商量好了,第一次拆迁办去,到超出立案时间以后又让住建局去,法院为什么一次次容忍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本来5月几号立的案,超期不少天又增加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又只有被告其中一家单位到场,还会不会有第三次呢? 还好现在网上还能了解法律的一些简单信息,明明早就超期了不宣判又增加第二次审理,法律规定立案之日起三月内审结,不是第一次开庭后3月吧?现在第一次开庭又过去那么多天了,到底何时能够宣判?这个简易程序的审理,其中那么多的不合理,其中如果说没有什么猫腻,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信?也不知道怎么说了,也不知道啥时候有个结果,傻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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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航空件
发表于 2016-8-24 0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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