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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上等兵
发表于 2008-5-17 21:41:01
3148 浏览 7 回复
如果号召,你会去吗?
今天,见到西祠胡同的网友在秦淮河点亮生命之舟的时候,我感触不已。
想问一下管理员,我们西楚网可不可以也组织一次这样的活动?问一下各位朋友,你会参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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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牙膏
发表于 2008-5-17 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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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牙膏
发表于 2008-5-17 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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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归来
发表于 2008-5-18 2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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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武警上等兵
发表于 2008-5-19 20:39:39
中华牙膏,什么叫“务实”?难道我想有一个寄托哀思的活动可以参加这叫不务实?这叫浮躁?请你对今晚在全国各地举行的“烛光寄托哀思”的活动做一个解释!!!难道他们也不够“务实”???!!!请原谅我的言语有些过激,我只不过对今晚没能参加在霸王举鼎举行的烛光游行活动而感到懊恼,感到窝火!!!!!!
[ 本帖最后由 武警上等兵 于 2008-5-19 20:4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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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营
发表于 2008-5-20 08: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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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营
发表于 2008-5-20 08:49:24
原帖由 中华牙膏 于 2008-5-17 23:02 发表
支持 我还想领养一个小孩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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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是我家
发表于 2010-3-14 14: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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