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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发表于 2013-11-22 11:42:23 763 浏览 3 回复

致泗阳县长刘海红同志一封公开信(1)

尊敬的泗阳县长刘海红同志:
      首先,请允许我以“尊敬的”、“同志”字眼称呼您,在对您毫无认知,从而无法对您个人及工作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之前,出于礼貌,更多的是基于您县长公职的身份和对国家名器的尊重,我觉得用这样的称呼是比较恰当的。其次,本信件是由我代笔,基于我父亲的手稿整理后向您提交。
       关于泗阳县人民政府在1996年度颁发的泗集【96】字第2104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证书中,错把临河乡曹码村丁庄组一块18亩土地权属确为第三者——临河乡人民政府。为此,丁庄组全体村民推选本组村民姜广喜为全权代表,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2」宿政复决字22号文件决定确认泗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泗集(96)号字第2104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行为违法,泗阳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对泗阳县临河镇曹码村重新办理《集体土地所有证》。根据本决定,泗阳县人民政府当时就应该对我们丁庄组的18亩土地进行确权发证。
       2011年6月上旬,亲把申请书寄给泗阳县人民政府。之后,临河镇土地管理所所长王建华同志约父亲到县国土局找到袁兵主任。袁兵主任解释说国土局已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到泗阳县人民政府。并由李荣锦县长签字转到临河镇,由临河镇政府牵头,国土局积极配合,把这件事办好。但事实是,直到今天也未能办好,之后再无反馈。
  今日三中全会闭幕,加之较早前,国务院就提出对农村土地进行重新确权,值此丁庄组村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向泗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泗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泗阳县临河镇曹码村重新办理《集体土地所有证》证书为要。在此,我并非向您乞求,而是要求--要求您正确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在法定时间内给临河镇曹码村丁庄组全体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做与不做,在于自己,成与不成,在于上天。

            
即颂
文祺!

**
于2013年11月12日
时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之日

附临河镇回复:
       经调查,对反映人的答复意见如下:1976年,泗阳县财政局扶贫工作组为了帮助丁庄组脱贫,在姜广喜所反映的二窑厂18亩土地上创办烧缸厂和积尿发酵。1978年县财政局扶贫工作组撤回,企业交临河乡政府继续创办,1982年转向办砖瓦厂至今,企业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始终为临河镇政府所有。
       该土地在1996年集体土地确权时为临河镇镇政府所有。对此姜广喜同志于2002年9月20日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2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此复议书的精神,泗阳县政府重新颁发了泗集(2003)2113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将姜广喜所反映的18亩土地仍确定为临河镇政府所有。对此,姜广喜同志仍不服。又于2003年11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泗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市中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我镇依法支配使用该18亩土地到信访人提出异议达25年之久。县政府两次确权均将该18亩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为临河镇。反映人的要求与事实不符。

答复人          临河镇         答复时间          2013-11-14 11:08

PS:
1:此信件于11月12日首次提交"网上泗阳“网络问政;
2:提交人驳斥临河镇回复详见 《致泗阳县长刘海红同志一封公开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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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人 发表于 2013-11-23 07:43:12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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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 发表于 2013-11-23 09:27:47
那么长的时间还没有得到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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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中尉 发表于 2013-11-25 11:00:17
永恒 发表于 2013-11-23 09:27
那么长的时间还没有得到解决啊

职能部门诡异调查,违法行政。二次申诉后就死不回音了。鉴于时间成本,暂时还不能一招致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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