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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鸡蛋二号 发表于 2012-7-25 12:48:19 304 浏览 1 回复

河南高院史昶伟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至使我司巨额资金被执行,两千名职工被逼上访

中纪委在2007年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下发 “五个严禁”、河南省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河南高院下发“十条禁令”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对于河南高院史昶伟来讲,是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废纸一张。

     史昶伟是谁?是一个与“诈骗犯”狼狈为奸,徇私妄法,导演了(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混进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诈骗犯内容百度输入:人大代表被抓,还原真实身份,包工头、开宝马、8辆车、5个娃)

     由于史昶伟枉法裁判、狼狈为奸,纵容犯罪的行为,使得我公司巨额经营资金被执行,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经营,2000多名员工无法正常领到工资,面临失业,员工已经开始逐级上访!

史昶伟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

    一、枉法裁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经司法造价鉴定为587万,而史昶伟却敢靠自我推断和猜测枉法判决,违法强判本工程总价为727万元。

     本涉案工程涉及到以下数字会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看明白,史昶伟是怎样靠自我推断和猜测枉法裁判的:

     1、本工程合同签订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工程总价款采用先预算后决算方式进行,合同价款先暂定为800万,工程完工后按实决算。后本工程总价款经司法造价部门鉴定为587万,其中劳务费(含机械设备)占171万。

     2、一、二审现查明本工程发包单位应天公司共支付426万,广宇公司支付80万,共计支付506万。

     3、原告出具的假《欠条》上写欠劳务费总款数341万,已付120万,下欠221万。有关《欠条》详情内容,请上百度:“对河南高院史昶伟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血泪控诉(一)”。

     然而,史昶伟不顾本工程存在的客观事实,枉法判决认定本工程价款为727万。727万是怎样得来呢?按史昶伟的枉判逻辑是:应天与广宇已支付款506万+下欠款劳务款221万=727万,仍不超合同暂订价800万元。(判决书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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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昶伟,你身为河南高院的大法官,大脑透逗了吗?不会计算了吗?按你的审判逻辑,一个总价款只有587万元的工程,劳务费(含机械设备)竟占341万,劳务费竟占工程总价款的58.1%!工程材料款只占到246万。这明显不符合建筑行业常规。我们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从常识的角度也会知道这是天大错误,是违背事物客观规律的。在法庭庭审中,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就强烈要求对本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可你史昶伟却一意孤行,并在法院大言不惭的说:“只要当事人关于劳务费数额的请求不超过合同暂定价,就应当支持,根本就没有鉴定的必要。”(这是主审法官史昶伟的原话)。

     史昶伟,按照你的审判逻辑:一个总价款只有587万的工程,劳务费(含机械设备)竟占341万,你违法判决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再承担221万,加上已付的120万。这个工程等于我们要支付:426+80+341=847万。与工程总价款587万相比847-587=260万,我们要硬生生多支付出260万元。260万,这要毁多少个家庭啊!这里面有多少血和泪!又有多少个见不得阳光的肮脏交易!这都是拜你史昶伟法官所赐。

     史昶伟,据传你是河南高院的“高富帅”,身边美女、小妞等崇拜者一抓一把。但是,你再是“高富帅”,你有在多的“黑木耳”,你也不能强奸法律、践踏民意。你也不能为了一己私欲而枉法裁判,更不能充当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执法犯法。现在我们为此冤案尽了一切努力,但仍不能沉冤昭雪,被逼无奈之下,在此将史昶伟的违法行为公布于众。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我们坚信:日出东方,照耀大地,正之义声还在!张青天定要为民做主!

     请全国网民、媒体给予监督、支持、帮助。

    反映人:河南广宇公司全体职工 13525357958       20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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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tian 发表于 2012-7-25 12: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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