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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肥
发表于 2007-6-5 21: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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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怎一个禁字了得
“包二奶”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打击“包二奶”的努力则正在不断进行中。民间有受害的“大奶”们采取从个人抗争到开展联合斗争等等方式捍卫婚姻,官方的政令条例也相继出台:先是国务院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公务员包养情人列入违纪行为加以惩处;接着广东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直接指向就是“包二奶”。
看上去似乎解决或禁止“包二奶”指日可待了,从中央到地方不仅持反对的态度,而且还有政令法律的约束和保障。譬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上述法规修改稿中也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追究“包二奶”的刑事责任在实务操作上相当困难。
所谓“包二奶”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不以重婚罪认定。现实中有多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包二奶”的?尽管包与被包者不一定采取秘密的方式(有的甚至公开招摇),但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夫妻名义则无法以重婚罪予以规制。倘若是有心包养尤其是公务员包养情人,自然不会不知道如何规避法律,只要查无实证,情人照样可以包养,并且公务员的职位照样保住甚至还不断继续晋升!而对于位高权重者,司法机关又有多大的能量去收集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因而这样的政策法令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作用却很让人怀疑。禁而不止,原因也不在于法律政令本身之欠缺可操作性,而在于畸形的社会现象背后的无奈现实。
包养与被包养,两者之间是一种供需关系,有需求于是有供应,供应者又激发了需求者的欲望。对于被包养者,人们特别是婚姻家庭因之受到破坏的妻子们往往深恶痛绝并且视其为罪魁祸首,殊不知是包养者的欲望催生了“二奶”,而女性在社会中谋生的艰难则推波助澜促成部分女性步入这一行当。
许多年前鲁迅说过,娜拉出走之后还会回来,因为她将无法在社会上独立生存。时代进步了,娜拉们可以走出去并且不回来,不回来的娜拉有的是自己有了独立的经济能力进而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当然她们是属于有智慧并且付出了艰辛劳动的,她们艰苦而高贵;有的则是凭放弃尊严而获得经济上的优裕,譬如进入色情行业或者充当“二奶”;也有的根本回不去,因为家庭之中也没有供其生活的能力,这一种往往也可能由于陷入困境而出卖尊严。娜拉不回来,究竟是可喜可贺还是可怜可叹?
倘若每一个娜拉都可以并且能够依靠有尊严的劳动获得经济地位,倘若没有有权有钱者为希望不劳而获的部分娜拉提供包养的温床,娜拉们是否都将昂然独立于世、有尊严有保障地生活?而社会对女性就业设置了多少障碍?——性别、年龄、婚育、文化程度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拒收女性的理由。又有多少女性在工作中备受歧视凌辱?——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缺乏晋升、奖励机会,还有经常被骚扰的可能,甚至据说还有沦为“厂妓”的。
当一个人生活的压力超过丧失尊严的耻辱感的时候,当一个社会已经到了“笑贫不笑娼”的时候,心甘情愿被包养也就不出奇了。
而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倘若有权势者不能随意动用他的权势,即使有企翼被包养者,包养之事也无从入手。
所以期望包养绝迹,关键在于禁止包养者获得包养能力和消除被包养者过大的生活压力。没有了不受约束的权力,掌权者自然丧失包养的能力;可对权力的约束,不是仅仅公布几个条例和法规就可以完成的。
[ 本帖最后由 洁之颖 于 2007-6-5 22:3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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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鱼小恶霸
发表于 2007-6-5 23:56:36
感觉包二奶。。。作为男性~我感觉没什么大问题。嘿嘿~
实力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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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
发表于 2007-6-6 09:14:59
也算是社会的进步吧 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然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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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还社会的进步呢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
这是一种传统
也是一种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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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
发表于 2007-6-6 11: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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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鱼小恶霸
发表于 2007-6-6 14: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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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发表于 2007-6-20 22: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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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肥肥
发表于 2007-6-20 22:53:48
哇,在这里遇上蓝月的人真是缘份哎,俺转过蓝月好多贴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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