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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看 发表于 2015-8-10 11:20:01 306 浏览 0 回复

淇县交警徇私枉法 人民法院助纣为虐

   核心提示:一行三人停车吃饭,停车的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淇县交.警队不去追查真正的肇.事者,却以大货车有保险,企图栽.赃货车,让保险公司买单,被三人拒绝后,就强下责任事故认定书。三人不服,要求出示认定的依据,以及车辆撞击痕迹鉴定,却被淇县交.警队拒绝。后来伤者家属起诉到淇县人民法.院,车主的律师带齐手续和证件想复印卷宗,却又被淇县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请看记者发自河南淇县的报道:

  2014年05月15日22时许,闫利刚、闫太刚、闫宁一行三人驾驶豫ELG678、豫8353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107国道淇县境内612公里+580米处在一个饭店内停车吃饭,忽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然后紧接着有人大喊:“撞车了,车跑了。” 等闫利刚三人出来观看的时候,发现在他们自己货车的左前方,有一辆三轮摩托车被撞散架,车厢和车架已经分离,而且在不远处还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情况紧急,他们三人急忙帮忙维持秩序,并让有的群众做出警示标志。期间有热心观众已经拨打了110和120。随着围观群众的越来越多,闫利刚等三人觉得没有再停留的必要,于是就驱车离开。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6月2日,淇县交.警队忽然将闫利刚三人正常营运的豫ELG678、豫8353挂号重型半挂车扣押。三人问淇县交.警队为扣啥要扣车,对方也不解释,只是说:“配合调查。”2014年6月6日(扣押车辆的第四天),淇县交.警队要求闫利刚等人将扣押车辆开走,并说2014年5月5日的交通事故与闫利刚等三人无关。

  等闫利刚一行三人来到淇县交.警队后,交.警队又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让他们将其扣押车辆开走。当时问他们的车入的是多少钱的保险,并让他们承认事故是由他们造成的,如果他们承认了可以不按照肇.事逃逸处理。闫利刚三人坚决拒绝:“5月15日的交通事故不是我们造成的,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希望交.警队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当时一个叫贾春茂的教导员在给车主谈话的时候还说,不承认要治毁你、整.死你,让你无家可归,治的上窜下跳,哭都找不到哭的地方……等等一些恶.毒的言语。

  由于闫利刚三人拒绝了淇县交.警队的无理要求,没有承认这起欲加之罪,此举激怒了交.警队,2014年7月23日,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了淇公交认字2014第14136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利刚的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后,闫利刚等三人就去找他们讨说法,并去复议,后又上访。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淇县交.警队也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清白。

  2015年6月8日,闫利刚一行三人到淇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淇县交.警大队中队贾春茂办理闫利刚2014年5月15日交通事故利用手中职权徇私舞弊一案,并详细说明了当时事情的经过。一位张姓领导接收了举报材料,并说:“领导今天不在,主管这件事情的领导也不在,你们明天再来吧。 资料放这就行了,你们明天来的时候,还来找我。”闫利刚问张姓领导电话,对方只说了一个办公电话。

  从淇县人民检.察.院出来,三人又去了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姓赵的主任告诉车主:“这个事情,我们的部门没法管,因为案件还在办理当中。”车主告诉赵主任:“当时的事故现场有很多问题:首先,对方的三轮车不是撞到我们的车上了,我们也有证人证词,并且事故前方500米有监控录像。”赵主任听后说:“你去政法委信.访局找余主任,看他是怎么说。这个事情只能去找公安部门和政法委,当然,你们还可以去法.院起诉。”

  闫利刚三人一起又去了政法委信.访办公室找余主任,余主任接过材料告诉三人:“这个事情我知道了,资料放我这里,我还需要去跟公.安.局沟通,你们明天再来吧。”

  6月9日,闫利刚一行三人,再次来到检.察.院,张姓领导告诉他们:“这件事领导看过了,我们这里没法管,你们去公.安.局,到法.院起诉。”

  随后,闫利刚一行三人又多次去政法委信.访办找余主任,均找不到人,多次拨打办公室电话,也无人接听。

  就在车主在淇县的各个部门进行反映时,忽然接到了淇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该传.票显示,伤者方以姓氏附带民事的形式把车主和司机告上了法庭。车主赶紧委托律师进行阅卷,遗憾的是,尽管律师所带材料和证件齐全,淇县人民法.院一厅厅长杨勇仍然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查阅卷宗,更别说复印了!

  事故疑点:

  1、当时发生事故时,有许多目击证人和监控资料,当时有太多的人能证实肇.事车辆是一辆类似白(灰)色的工具车,事故发生后,肇.事工具车逃逸。后来听说是新乡公路段的车。

  2、当时事故现场有肇.事车辆的遗落物,遗落物由淇县公安交.警大队保存。更为重要的是,肇.事车辆的遗落物与闫利刚的车及发生事故受害人所骑的三轮摩托车均不相吻合。

  3、淇县交.警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闫利刚的车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但据现场的目击人和闫利刚车上的人看到,当时发生事故时,撞击声很大,导致受害人所骑的三轮摩托车被撞解体了,从科学上讲,这需要很大的冲击力。但是闫利刚被害人车子上面根本没有撞击的痕印。希望淇县交.警队能提取当时发生事故的现场照片查阅。当时出现场以及走访群众执法仪里录的资料还有吗?案卷里面有多少份证人笔录呢?(不要以三轮车找不到或者现场照片丢失以及执法记录仪资料丢失的理由搪塞大家)

  4、淇县交.警队认为闫利刚的车上有被害人三轮摩托车的漆印,因此就认定是闫利刚的车发生事故逃逸。另外,淇县交.警队的撞击鉴定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时候做的,是不是存在暗.箱操作?

  5、闫利刚的车属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今已经有一年有余,到淇县交.警队要求放车,但对方却坚决不放,淇县交.警队不放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典型的权大于法?

  6、最主要的一点,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淇县人民法.院,车主的律师多次带着齐全的手续和证件,要求复印卷宗件,但淇县人民法.院一厅的杨勇厅长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这又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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