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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发表于 2007-3-23 15: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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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中映射的古代中国足球的衰落
先说明一下,在历史上,蹴鞠、蹋鞠、踏鞠、蹴球(毬)、趯鞠、蹴圆、踏圆、圆社、白打等都曾是用脚踢球的称呼,不过,有明显两种不同的踢法,后几种和真正的足球有着本质差别。
《金瓶梅》中多次提到踢球。十回讲应伯爵“会一脚好气毬”,谢希大“善能踢得好气毬”。应伯爵、谢希大是帮闲,也就是男三陪,陪喝酒,陪聊(拍马屁、说笑话等)及陪嫖(在小说中称帮嫖)。在三十五回中还把蹴鞠和喝酒、赌博、嫖娼等并列为招惹事非、败坏家门的恶习。
《金瓶梅》十五回中比较具体地讲了踢球的故事。西门庆带着陪嫖的帮闲们正在妓院吃喝,有圆社(即踢球人的组织,也称其中的成员,也用来称踢球)来妓院伺候。踢球的场所就在妓院的院子里。先是西门庆踢,接着妓女桂姐踢,后来是妓女桂卿及帮闲们踢。踢时都有圆社陪踢。这些圆社不但为妓女们踢不好时补漏,还得不停的奉承,以得点赏钱。这段小说的原文附在后面。
可见这种踢球已经绝对不能看作是一种有益的体育活动,三十五回中说其为恶习,是有道理的。圆社也绝非如有些讲体育史的人说是世界上最早的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组织。
不过,在古代中国确实有过和现代足球精神相通的、真正男子汉的足球运动。在汉代,足球是一种军事体育运动,曾是军事训练的一部分。在《汉书.艺文志》中记载了当时各种书籍,讲踢足球的《蹴鞠25篇》和讲射箭、剑道、手搏技巧的书籍并在“兵家技巧”类,就是证据。由此可以想象中国古代足球运动必非常激烈。有记载说名将霍去病在出塞北击匈奴战场上仍不忘踢球。当然不止是军队中踢球,在皇宫中也有球场,记载中也有说汉元帝就爱踢球。既然皇帝喜爱,就很易成为一种风气。
唐朝足球也类似。韦应物有诗写到“遥闻击鼓声,蹴鞠军中戏。”看来那时球迷助威时也击鼓。有记载讲球场有球门,分为两队,可见这时足球和近代足球有相近之处。
是什么时候踢球从体育运动变成一种娱乐?至少在宋代,两三个人踢,没有球门或只设一个球门的踢法已经产生。只设一个球门,两队分列两边,没有身体接触,其激烈程度定会极大下降。
《水浒传》中有高俅靠球技发迹的故事,其中所描写的踢球就好象没有球门,也不是分两队踢,这很难算一种竞技运动,只是王公贵族在消遣。《水浒传》是明代人所写,但是,这样的事在宋代是可能发生的。北宋刘邠《中山诗话》讲了一个靠球技夤缘当权求官的事,和高俅故事相似。
两三个人踢绝不一定就等于不好,什么时候踢球变成一种浮浪行为,是宋,或是元,或更早?最晚应在明初。明初朱元璋曾下诏,凡驻京军官中,如有“蹴圆”的要接受砍脚的严惩。应该说,这时在人们眼中踢球已经成了可恶的行为了。是否和妓院已经挂上钩了?有可能,否则朱元璋不一定下那么重惩的命令。
除了《金瓶梅》外,还有明朝人写的《隋唐演义》第十七回中也详细的写了踢球,其过程中也有妓女参与。虽然小说中说是隋末的事,实际上是明朝现实的写照。
不要再把明朝的踢球当作我们的体育传统来宣扬了。我们祖先的行事能让我们引为自豪的事多的很,完全没有必要把古代那些令人觉得可笑,甚至恶心的东西改头换面成辉煌来宣传,这绝不是爱国。
汉唐的足球是真正的足球,这也是不该妄自菲薄的。事实就是事实,不管你爱国与否都该承认。
尽管我们为汉唐的足球而自豪,但是,为什么这样好的一种运动,最后堕落到如此地步,真正深思,才是重要的。
***附录***《金瓶梅词话》十五回中有关踢球的内容:
西门庆打发架儿(居士注:指妓院中跑腿送货者)出门,安排酒上来吃。桂姐满泛金杯,双垂红袖,肴烹异品,果献时新,倚翠偎红,花浓酒艳。酒过两巡,桂卿、桂姐一个弹筝,一个琵琶,两个弹着唱了一套《霁景融和》。正唱在热闹处,见三个穿青衣黄板鞭者——谓之圆社,手里捧着一只烧鹅,提着两瓶老酒,大节间来孝顺大官人,向前打了半跪。西门庆平昔认的,一个唤白秃子,一个唤小张闲,一个是罗回子,因说道:“你们且外边候候,待俺们吃过酒,踢三跑。”于是向桌子上拾了四盘嗄饭、一大壶酒、一碟点心,打发众圆社吃了,整理气毬伺候。西门庆吃了一回酒,出来外面院子里,先踢了一跑。次教桂姐上来,与两个圆社踢。一个揸头,一个对障,勾踢拐打之间,无不假喝彩奉承。就有些不到处,都快取过去了。反来向西门庆面前讨赏钱,说:“桂姐的行头(居士注:指球或球技),就数一数二的,比旧时越发踢熟了,撇来的丢拐,教小人们凑手不迭。再过一二年,这边院中,似桂姐妹这行头,就数一数二的,盖了群,绝伦了。强如二条巷董官女儿数十倍。”当下桂姐踢了两跑下来,使的尘生眉畔,汗湿腮边,气喘吁吁,腰肢困乏。袖中取出春扇儿摇凉,与西门庆携手,看桂卿与谢希大、张小闲踢行头。白秃子、罗回子在旁虚撮脚儿等漏,往来拾毛。亦有《朝天子》一词,单表这踢圆的始末为证:
在家中也闲,到处刮涎,生理全不干,气毬儿不离在身边,每日街头站。
穷的又不趋,富贵他偏羡。从早晨只到晚,不得甚饱餐。赚不得大钱,他老婆常被人包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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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鱼小恶霸
发表于 2007-3-24 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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