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泗阳交警通过机动车轨迹研判确认近期在城区活动的鄂AUF467号小型轿车有套牌嫌疑后,迅速组织警力落实布控措施。
3月8日15时许,民警在城区上海路与银河路路口成功截获该车,经查,该车原号牌为苏NG8611,车辆逾期未年检,该车驾驶人倪某某(男,29岁,泗阳县众兴镇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对倪某某作出罚款5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警查获套牌车辆
机动车信息数据研判核查
机动车行驶证
民警对倪某某进行询问
民警对倪某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套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违法驾驶员一次记12分。 蜀黍有话说 广大驾驶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不得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一经查处,顶格处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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