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泗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1、《泗阳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于2012年4月23日重新修订。2、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前提必须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进行救助;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安排临时门诊费用。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殊困难残疾人;农村建国前老党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省内、外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按照55%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0元。
因患病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居民。超过起付线(含1.5万元)按55%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0元。
特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全年累计超过6万元(含6万元),按55%比例进行救助。
个人可根据自付费用按最高标准、条件报销,也可以分作两次报销,但救助标准不得超过上述四类救助标准其中一种上限,已报销的票据不得重复报销。
3、医疗救助的程序(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手工操作部分:只要符合以上报销条件的,就可以到乡镇民政办领取医疗救助登记表,按照表下说明填写完善,交民政办统一审批上报。
平台同步结算:平台建成后前6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凭本人身份证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发的《泗阳县城乡医疗救助证》直接在定点医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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