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新河县公安局联手三级公安机关包庇犯罪!!
我叫程同跃,河北省新河县大塔则口村人,现任河北同晟建筑公司(原河北省新河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合作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理 。受公司前后两任法人委托授权, 我代表公司以职务侵占罪控告原新河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 副总经理张红兵、会计张红勇兄弟二人 (以下简称张氏兄弟) 非法侵占工程款 29万元的事实,由于新河县公 an局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作为,造成我负责的项目部4年来不能正常运转,工人拿不到工资,犯罪份子至今逍遥法外。
2007年 6 月 8 日-- 6 月 11 日期间 , 新河县政fu集中支付中心将我担任项目经理 时承揽的两项工程 款 (县城区人行路彩砖铺设工程和董振堂陈列室配套工程) 共 29万元转到建安公司帐上, 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张红兵和其弟会计张红勇将这29万元从公司账面上支出并非法占为己有,理由是我父亲程炳桥欠他们的钱,我多次催要 ,据不归还 。2008年5月份我在公司当时法人王峰的授权下以职务侵占罪将张氏兄弟二人控告到新河县公 an局经侦大队 。
时任新河县公 an局副局 长兼经侦大队大队长的庞庆太百般阻挠 ,取证进度极其缓慢,并为犯罪份子编造种种理由开脱罪名,以"父债子还" 这种荒唐的理由敷衍我。家父程炳桥与张氏兄弟父亲张庆昌之间的借款由张庆昌提供了借款证明, 但我父亲程炳桥提供了还款证明,双方均认可(此案卷宗中有详细记录)。可是庞庆太就是以此为由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经过我们多次和时任新河县公 an局局 长刘元杰讲事实,说案情,终于在 2009年4月28日,新河县公 an局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后 正式对此案立案 。但四个多月过去了, 公 an局仍没有对张氏兄弟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间没有任何进展 。于是我找到了庞庆太问其原因,他说是检察院不肯批捕,案件无法进行下去。我又找到了检察院负责批捕的贾义东科长,得到的答复是新河县公 an局根本就没有正式的送卷过来。我又去到庞庆太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口头上说了说,我当时就有点激动,我就问他 是不是每个案件立案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都得先问问检察院? 他干脆就没回答。我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9月份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新河县公 an局的人找到我 骗我说回去马上解决,可回 后公 an局局 长张文杰 (在 2009年 5 月份换的新局 长)说此案拿捏不准得去市局做请示,几天后市局出具了不予立案的证明,理由还是父债子还, 此案中有纠纷。并给我说案件要撤案, 我们很激动, 要求去市局说理 。张文杰说:不用,由县局法制科长李树人带 我一块儿直接去省厅法制处去请示,如果够立案条件,回来后立案抓人 ,20天后,省厅法制处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的建议书,理由是公司没有控告,法人没有控告,我程同跃控告或举报,公 an机关可以不受理。
问题是上述建筑公司已经跟我开据了授权委托书,况且国家法律明文 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或举报,面对质疑,新河县公 an局局 长和法制科长说这是省厅的意见,不管对错我们无法否定。我事后得知河北省公 an厅的法制处处长张旭华与新河县公 an局法制科科长李树人是同班同学。至此,一个简单的职务侵占如何在当事人多次控告,三级公 an机关以强词夺理的理由不予立案的原因想来大家都明白了吧。
为尽快讨个说法,还原事件真相,2010年2月份我又上~访到国家公 an部,公 an部接访人员对市公 an局接访人员说,河北省公 an厅和邢台市公 an局所说的只是一个法律意见书,你们从法律上拿不出法律依据来就应办理,新河县公 an局把我接回后于2010年6月份把此案列入信~访评审案件,由邢台市政法委评审 。 市政法委于8月份作出了评审结果,此案已经够成立案条件,新河县公 an局办案人员有人为过错,应当立即办理。
但是新河县公 an局又转到公 an厅去做评审,河北省公 an厅在2010年11月份再次作出评审结果不予立案,理由还是父债子还,此案中有经济纠纷,我属无理访,此案作终结。并且告知程同跃要是再上~访就抓人。在终结意见中始终未提市政法委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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