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谢 发表于 2011-12-21 20:45:39

泗阳县法院违法执行公民合法财产6年拒不纠正的情况反映

一、本人基本情况

我是农民,住泗阳县爱园镇。因对泗阳县法院判决、违法查封楼房导致被拆除及违法扣划其本人60万元合法财产等问题而不服。
二、泗阳法院判决经过
1998年12月中旬,泗阳县爱园镇原农经站站长季某某,经本人介绍与在北京的朋友曹某某等人相识。之后,季某某与镇农经站工作人员顾某某多次去北京考察,并决定个人投资200万元与曹某某、宋某某一同筹划在北京郊区开办石材城。后于1999年元月3日、2月4日,由季某某分两次共送去50万元交给宋某某与曹某某二人(本人并未经手此款),季某某并与曹、宋二人签订了15年的借款合作经营协议(后经检察院调查证实此款是季如恒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泗阳县爱园镇合作基金会公款,己涉嫌刑事犯罪)。
2000年初,因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县、镇两级在清理帐务中,季某某挪用镇合作基金会公款一事败露,并限期让其还款,同时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季某某即赶赴北京向曹、宋二人索要该款。曹、宋二人认为季如恒确有难处,当即退还季如恒20万元。季某某为逃避县检察院的调查处理,向宋某某苦苦哀求,让给其出具一张50万元欠据给他以应付当时县检察院对其的调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追究。在季某某的要求下,宋广卓当时写了一张50万元欠据给他(当时出于保护意识,担心他拿着此假借据向法院起诉,故没有给他原件,只给其一张复印件,后将其原件销毁)。后来季某某在向对方索要30万元款项未果的情况下,将此所谓的“50万欠据”复印件上仿冒我与曹某某签名交给爱园镇政府,由爱园镇政府凭此所谓的“欠款”复印件向泗阳县法院起诉本人与曹某某。按规定仅凭复印件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其次,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而泗阳县法院然而仅凭这张所谓的“欠款”复印件正式立案审理,开庭时也未向我本人出示这张所谓的“欠款”唯一凭据,判我负30万元还款的连带责任,其实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而泗阳县法院并没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泗阳法院执行经过
在法院判决下达后,2002年1月7日泗阳法院对我住处查封(两上两下楼房),强行将我搬出。在执行过程中,北京方曹铁岭、宋广卓向爱园镇政府还款10万元,2004年我本人代还款14万元所谓押金(镇政府账上可以查到)。后镇政府有关领导又同我协商,让我从镇政府当时欠其个人的26万元款中,再冲抵20万元给爱园镇政府,同时将季某某当时借给北京曹 、宋的20万元欠款债权转让给我并做了相关手续(此时我个人己代为还款34万元,曹铁岭还10万元),后由爱园镇政府与我签订协议,并出具《委托书》由我负责向北京方曹某某、宋某某索要20万元欠款,同时由爱园镇政府向泗阳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停止对我执行,并撤销对我的住处查封。至此,法院判决我30万元还款连带责任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而镇政府在得到44万元款后又单方违约撤消对我的《委托书》),又导致我无法向北京方曹铁岭、宋广卓追要20万元欠款。泗阳县法院继续对我住房查封,我再三要求办案人员依法解封我的楼房遭拒绝,不久被爱园镇政府无理由拆除,至今无人赔偿。

2005年12月8日,泗阳县法院在无人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和无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我个人在北京投资而拆迁获得补偿的60万元合法财产从银行悄悄扣划至泗阳法院账户。为了掩饰违法,于违法行为发生41天后的2006年1月17日才补办了民事裁定书。我得知后,即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多次索要,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必须放弃20万元否则一分不给”。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向宿迁市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求助,要求纠正违法侵害,立即返还60万元合法财产,但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由于泗阳县法院无法定理由对我违法执行,给我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而导致其楼房被拆,银行贷款和向亲戚、朋友的借款无法归还而不敢回家。2006年7月4日因到法院要款,先后将我拘禁在县城云阳宾馆、清华旅社长达7天时间,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对我进行看管殴打,至我遍体鳞伤,为此我多次**,希望所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尽快处理,希望那些毫无良知、毫无职业道德的法官得到处理。

四、处理经过

6后来,我先后到县、市、省、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泗阳县法院的违法判决和违反法执行问题,宿迁市委政法委、宿迁市中级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一再督促下,泗阳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才陆续退还我51.75万元,余款至今未退,因查封导致拆迁的房屋也未得到处理。泗阳县政法委、泗阳法院也先后两次召集爱园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会,爱园镇政府也没有否认我反映的事实,泗阳法院也承认其违法执行,但拒不纠正其违法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诉求
1、通过再审程序依法纠正泗阳县法院的违法判决;
2、如数返还60万元合法财产,并按照地方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赔偿我六年多来的利息损失及因此**而发生的旅差费、误工费;
3、因此案爱园镇政府单方违约,北京石材城且早以拆迁,造成其为连带责任而充抵给镇政府的20万元款项目前已无处索要,要求爱园镇政府返还20万元冲抵款及单方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退还14万元所谓押金;
4、泗阳县法院应赔偿因违法对其房屋查封而导致被拆除的全部经济损失。
5、依法追究泗阳法院违法执行的法官责任,并向其道歉。

对象 发表于 2011-12-21 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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