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泗阳城管局领导的一封信
致泗阳城管局领导的一封信随着我县创卫工作的延续,创文工作的推进,我们不难发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干净而美丽,公共秩序变得有条不紊,百姓出行也变得文明起来。
这里我们不得不感谢在县委、县政府的强力领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的总体要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创建文明城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下所取得的成绩。
但是我们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城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我们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的原因。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历史遗留问题,一个是国际惯例。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因为,城管招聘制度。城管部门正式人员不多,许多都是招聘的临时工。这些人有社会盲流,劳改释放人员,还有些在外边混够了的地痞流氓混混也加入城管队伍。在城管工作时间长了就成了开国元老,混得好的提拔为骨干(中队长或队长),成为现在城管素质低的主要原因。举个例子吧,我们就拿城管队人见人怕(外号胡涛子),见了就一头脑的王队长(外号王老八=王八)来说,他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产物。这种人工作能力没得说(吃拿卡要),老百姓见了就怕,背地养小三。听说他还培养了一个三分贼相四分奸相叫高照的接班人。真正工作时让队员打冲锋,自己却溜走了搓麻将。
国际惯例则主要表现为,新来的队员必须学会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外加拍马屁当中的吃喝赌抽四个必杀技,不然的话将要受到工作没法开展呆不下去混不久受排挤的下场,这也是导致城管留不住人(留不住有文化、有能力、能办事、正直的人)的主要原因。 我们就拿城管局招聘不少有文化的大学生来说吧,大学生刚加入城管队伍首先要听从队长中队长的调遣,我们先不考虑领导指令的正确性,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如果你要讲理由,我想下面这些队长就要给你找麻烦了,你就要混不下去待不久最后走人了。有些人会说到工资待遇问题,其实这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是你的气不顺工作起来没有积极性,带有悲观情绪,自然也就没有责任心,最终不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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