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明猪 发表于 2017-5-13 14:37:00

不服从合理调岗而旷工 用人单位解聘获支持

2013年6月,陈某至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约定陈某任该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职务,并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陈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陈某应当服从。2015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需要经董事会决议撤销市场部,将相关职能并入办公室,免去陈某市场部副总经理职务,安排至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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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公司将上述调岗以通知形式两次送达给陈某,要求其到新部门报到开展工作,但陈某接到通知后不服从调岗,一直未至新部门报到、工作。某公司即以陈某旷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通知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不服,向泗阳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某公司调岗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泗阳劳动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请求,陈某又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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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陈某进行调岗,新岗位工作陈某能够胜任,且未变相降低陈某的工资待遇等,同时调岗不违反法律法规。而陈某经某公司两次书面解释、通知,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即使考勤后也未实际至新岗位部门工作,应属于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和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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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寄语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人事任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权限范围。对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原则上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诸如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即用人单位享有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等需要不经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对劳动者作出调岗的行为,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可随心所欲,其调岗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且用人单位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不得以调岗变相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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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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